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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自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含当日)起,按照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
(1)如果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合同项下每期养老年金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的,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每年给付养老年金;
(2)如果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合同项下每期养老年金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零时仍生存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每月给付养老年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首个领取日(含当日)之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