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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更多详情见条款。
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对应比例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
到达年龄对应比例:0 至 69 周岁 ,150% ;70周岁及以上,100%。
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1)首次特定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
(2)第二次特定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
(3)第三次特定疾病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
免予收取对应疾病确诊之日之后的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
年满18周岁前,按照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年满18周岁后,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二次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